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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

信息来源:职业危害防护技术专业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8-04-03


职业卫生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1.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2.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3. 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应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 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重新进行培训。

用人单位将职业病危害作业整体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技能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

用人单位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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