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安办规〔201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安监〔2015〕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安委办制定了《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附件: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